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7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在二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附**号的家中卧室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户籍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一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北碚区**村**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三十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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