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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巫某某、梁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宜良县**街乡**村**组**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巫某某、梁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0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巫某某、梁某某通过景洪市勐龙镇239界碑附近的非法便道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至中国景洪市**镇**队旁的路口,乘坐张某某(另处)驾驶的云******号车前往景洪市,在景洪市曼播边检站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巫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巫某某、梁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巫某某、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质睿

检察官助理:棵善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巫某某、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郑某某联系电话1351848****,巫某某联系电话1804894****,梁某某联系电话1581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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