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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5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黑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小名“坐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份至11月初,蒋某某(已判)和温某某、史某某(均另案处理)结伙在瑞安市塘下镇八水村山上、新居村山上、岑头村山上等处摆设赌场,供他人以扑克牌九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额的5%抽头渔利。赌场每场抽头六千元以上,共摆设十多天,总计抽头六万元以上。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受温某某雇佣在赌场做理手十天左右,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廖某某受雇佣为赌场接送赌客、放哨五天,获利人民币800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郑某某分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白某某、王某甲、普某某、吴某某、蒋某某、林某甲、温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郑某某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海 军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2543****。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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