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路**号**室。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乡**村**社**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黄山市当涂县**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乡**村**街**号**室。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公寓员工,户籍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乡**村**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郑某某出资租赁本市虹口区舟山路**号**楼场地并雇佣被告人廖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共同在上址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牟利,其中廖某某负责监控、维护秩序以及为赌客兑换赌资,陈某甲负责为赌客结算赌资,季某某负责操盘(被告人季某某仅于案发当日参与犯罪)。被告人叶某某明知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以介绍赌客的形式予以帮助。
2020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案发地检查时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叶某某以及五名赌客,并查获相关赌资、赌具。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聂某某、陈某乙、蒋某某、陈某丙、方某某的证言及其相关辨认笔录,证实本案五名被告人为网络百家乐赌博网站进行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以牟利的事实。
2.相关检查笔录、涉案赃物、赃款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赌具、赌资被扣押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以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4.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叶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进行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甲、季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峥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廖某某、陈某甲、季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本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及《情况说明》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笔录复印件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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