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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张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郑某某偷越国境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郑某某,曾用名郑某华,男性,1977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叶坊村蓬墩42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偷越国境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郑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大量非本人银行卡在瑞丽市区各银行网点为他人进行大额取现,无法说清大额现金的来源及去向。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在瑞丽市姐岗路中国建设银行瑞丽营业部被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郑某某身上查获他人银行卡9张,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查获他人银行卡5张。民警在郑某某、张某某的住所瑞丽市勐卯镇新民村**巷**号家和旅馆303室衣柜内一个红色旅行箱内查获他人银行卡10张。

自2019年07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中国边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多次从陇川县章凤镇永兴筷子厂旁便道偷渡至缅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违反我国金融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我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中缅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恩云

检察官助理:郑小玲

2020年6月9日

附件:

随案移送案卷卷宗五册、保密卷一册、光盘33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2套。

3、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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