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7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7********,汉族,**文化,无业,住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弄**号。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村**弄**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得知被告人郑某某有赌球意愿时,积极帮其从上家“大学生”(另处)处获取境外赌博网站 “皇冠”赌球账号供其发展下线赌客,并通过获取上家码量返水牟利;被告人郑某某获得上述“皇冠”赌球账号后,自己参赌的同时积极招揽朱某某、刘某某、达谋谋、沈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为下线赌客,从中参与接受报球及赌资结算等重要环节,并从张某某处获得码量返水获利。2020年10月4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向赌博网站投注的码量为86,100元。
2020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弄**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其二人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2020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弄**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情况,二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10月12日6时00分至6时30分,民警对被告人郑某某的住处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弄**号进行搜查,当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3.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对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
4. 手机登录赌博网站账户截图证实,2020年10月4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向赌博网站投注的码量为86,100元。
5.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郑某某提供网络赌球账号:pk5799,双方进行赌资结算的事实。
6.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郑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接受朱某某、达谋谋、刘某某以及沈某某等人的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的事实。
7.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罚款缴纳通知书》证实,本案赌客朱某某、达谋谋、刘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
8.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朱某某开始向郑某某投注进行网络赌球,至案发将近3个月总共投注三、四千元,总体输了三千余元。
9.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初,刘某某开始向郑某某投注进行网络赌球。至案发,刘某某向郑某某共投注一万余元,总体输了八、九千元。
10. 证人达谋谋的证言证实,2020年3、4月份,达谋谋开始向郑某某投注进行网络赌球,至案发将近半总共投注一万余元,总体输了三、四千元。
11. 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暘彪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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