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郑某某和彭某某因为停车费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吵后,邀约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携带刀具,棍棒等物,从**县赶至贵阳市白云区**小区,在与小区保安争执期间发生口角,后与小区保安一方人员熊某某、黄某某(二人均已行政拘留)发生打斗,打斗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持械殴打熊某某、黄某某,并致使熊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5、试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莉丽
检察官助理:朱青云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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