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高村乡********。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嵩县九店乡********。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2001年4月17日因盗掘古墓葬罪被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西峡县石界河乡********。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高村乡********。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5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高村乡********。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4********,汉族,初中毕业,上海**公司船员,住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刘某某、亚某某、喻某某、乔某乙、乔某甲、陈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刘某某、亚某某、喻某某、乔某乙、乔某甲、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到渑池县南村乡林场村桓王山上采药材,后获知桓王陵内可能有古董。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联系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亚某某、喻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乔某乙、乔某甲,驾驶车辆、携带工具到渑池县南村乡林场村桓王山上踩点后,于10月13日趁四周无人之际,到渑池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村乡桓王陵盗挖古墓。2019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刘某某、亚某某、喻某某、乔某乙、乔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刘某某、亚某某、喻某某、乔某乙、乔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刘某某、亚某某、喻某某、乔某乙、乔某甲、陈某某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乔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娜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牛某某、刘某某、亚某某、喻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乔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宜阳县高村乡********;被告人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阳县高村乡********;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安县磁涧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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