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000********,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4月2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2001********,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现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4月2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下午1时许,杨某某(被行政处罚)、孙某某(被行政处罚)、邵某某(被行政处罚)三人在利发盛镇“小燕子”麻辣烫店内聊天,因抽烟点火一事杨某某与邵某某发生口角产生矛盾,杨某某召集了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被行政处罚)、韩某某(被行政处罚)四人来到“麻辣烫”店,同孙某某、邵某某发生推搡,孙某某同杨某某等人说:“这人多,找个没人的地方,去‘水库’”。双方同意后来到“水库”,五人用拳脚对孙某某、邵某某进行殴打。当日孙某某报案,2020年4月22日郑某某、张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杨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邵某某、王某某证言
3、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银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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