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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4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期**座**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至11月7日,刘某甲(音,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QQ冒充学生,欺骗学生家长郭某某、廉某某、孙某某等人,以需要缴纳补课费的名义骗取钱财。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为了收取“劳务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提供微信账号,以“教务处”的名义收取诈骗款,后转至刘某甲提供的“王某某”银行卡。

经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55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廉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城**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期**座**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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