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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容留卖淫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村**屯,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楼**村。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五常市五常镇**村**屯**队,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路**房。2008年5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9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和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9日7时许至12时许,为索要赌博借款,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侯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在青岛市城阳区**温泉洗浴中心二楼限制被害人高某某人身自由,期间侯某某、“李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现代轿车伙同郑某某、侯某某、“李某某”将高某某带往宾馆,途中,郑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导致高某某鼻子受伤,后郑某某将高某某带至城阳区中城路**号**宾馆**房间内看管。

2、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赁的青岛市城阳区*****楼**单元**户内,容留曲某某、高某某卖淫,并在曲某某、高某某卖淫时在楼下望风。期间,曲某某向黄某某卖淫一次,高某某向张某某等人卖淫多次。

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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