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96********,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住址:河南省许昌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5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021990********,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组**号,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5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1时许,在许昌市东城区苏荷酒吧门口,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乙腰、背等部位,致张某乙腰部受伤。2019年12月6日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郑某某、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景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联系电话1327124****);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道办事处******号,联系电话1346217****;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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