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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徐丽珍等3人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丽珍,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新润,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徐丽珍、叶新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下午,经事先联系,被告人徐丽珍收到被告人叶新润购毒款人民币8000元后,以人民币6150元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毒品“K粉”和“奶茶”,并向运送毒品的驾驶员陈某某支付车费人民币200元。在收到被告人徐丽珍购毒款人民币6150元后,被告人郑某某于当晚18时许在宁德市东桥区“塔山美食街”后面一条巷子内向“阿诚”(身份不明)以人民币6150元购得重3.9克的毒品“K粉”一包、共计2.84克的毒品“奶茶”三包。交易成功后,被告人郑某某收到“阿诚”给的好处费人民币500元,并雇请陈某某驾驶车辆将上述毒品送至连江县**镇**村村口交给被告人徐丽珍指定的被告人叶新润。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叶新润在连江县**镇**村村口收到陈某某送到的上述毒品后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某,并由何某某支付车费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徐丽珍、叶新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查询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B超诊断报告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徐丽珍、叶新润及同案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徐丽珍、叶新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徐丽珍、叶新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一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6.74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徐丽珍、叶新润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丽珍、叶新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徐丽珍、叶新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徐丽珍、叶新润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陈  思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徐丽珍现监视居住于连江县****村**号**单元,被告人叶新润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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