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范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郑某某、方某某(作案时系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中冶大沙河综合治理项目部的运输部员工)通过事前预谋,由方某某提供中冶内部《车辆发运单》及外运牌等内部信息,并以100元每车的价格买通负责对拉石头货车收票放行的门岗保安;范金良伪造《车辆发运单》和外运牌;范某某让郑某某伪造印章,郑某某从网上购买车辆发运单上加盖的“宸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大沙河综合治理采砂项目部”印章;并通过方某某联系上在河道内干活的铲车车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最终以每车300元“装车费”的价格买通王某某,用王某某的铲车装车;由郑某某联系并雇佣货车,从大沙河河道九采区内盗窃砂石。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9日五日内,连续盗窃砂石33车,共计2214.44吨。经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砂石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4元,被盗砂石总价值5314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某某、方某某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沙价函【2019】067号;5.其他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方某某多次实施盗窃,且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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