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20年8月19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租赁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路屠某某家承包地,经修建围挡后,于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在该地内挖坑倾倒并填埋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的混合垃圾。后经屠某某举报被查获。经北京市密云区**镇政府委托北京市**市政有限公司对该承包地进行挖掘和清理,共清理出生活垃圾1208吨,清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87597.94元。
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马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分别经民警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马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因填埋垃圾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687597.94元,并就受损土地恢复问题与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并非法掩埋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马某某三人能够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马某某三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骥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十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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