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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曹某某等赌博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镇**村**组。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曹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20年3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不予处罚、罚款贰佰元;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初至11月9日间,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伙同被告人戚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家园**号**便利店**楼,多次组织牛某某、李某某等人用麻将牌“斗牛”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系赌档组织者,被告人戚某某系抽头人员。

2020年11月9日晚,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民警对该处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参赌人员9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8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戚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戚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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