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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曾某某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8年5月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G061****,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区**楼**室。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8年4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村**路**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8年4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曾某某、黄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粤Z****港车经皇岗口岸入境,申报货物为“电子配件”,入境后抵达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乾丰三路(十八号路)与接货人汇合,后从其驾驶的港车上往接货人驾驶的粤B5V****白色轿车上过驳走私入境的货物。过驳途中,被海关查缉人员现场查获。现场缴获走私入境的鳄鱼皮181条。当日,经进一步侦查,海关稽查人员在深圳市龙岗区********室缴获走私入境的鳄鱼皮325条。

经查,涉案鳄鱼皮均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香港**有限公司名义在境外购买,后以包税形式委托香港**贸易有限公司走私入境;被告人曾某某负责驾驶货柜车夹藏走私入境;被告人黄某某则负责接收或委托他人接收走私入境的鳄鱼皮,并交给郑某甲。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巷**栋**房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经海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经鉴定,上述506条动物皮张均为爬行纲鳄目物种的鞣制皮张,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计价,鳄目物种的鞣制皮张2000元/张,涉案鳄鱼皮价值10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鳄鱼皮,手机;2.书证:查获经过、报关单证、出入境载货清单、装箱单、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曾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脑硬盘提取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曾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2628****;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9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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