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单元**。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栋**单元**。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号,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路**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镇**道**号**栋**楼**号,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区**栋**。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7********,汉族,户籍地与住址均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
上述六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杨某甲彬、胡某某、刘某某、曹某某以及张某某(另案处理)受被告人郑某某邀约,先后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坝附近长江边使用两副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同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等人被接群众举报赶来的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将作案工具以及6.8千克各类淡水鱼予以扣押。经重庆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岸渔港监督处认定,两副渔网网目尺寸均为5厘米,系密眼网。经查,2020年1月1日0时至2029年12月31日24时为禁渔期。其间,重庆市南岸区长江流域为禁渔区且禁止使用密眼网进行捕捞。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均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生态修复基金账户存入人民币16000元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作案工具以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等物证照片;
1. 政府禁渔通告以及相关宣传资料、作案工具认定意
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被告人郑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六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六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郑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六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 乐
检察官助理 王 立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00235****);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联系电话:1359463****);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63834****);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45213****);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平昌县**镇**道**号**栋**楼**号(联系电话:1898336****);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8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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