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路**巷**号出租屋。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被福建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10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辩护人许著货,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路**巷**号出租屋。因拉客招嫖于2017年2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10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辩护人方玩,海南信容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路**旅租。因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租于2017年8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介绍他人卖淫2019年6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10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二人从2017年开始介绍卖淫女从事性交易。2019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路**巷**号租了一间房供卖淫女韦某某等人住,并跟卖淫女约定,卖淫女提供一次性交易的价格为人民币150元,嫖客是郑某某和朱某某联系的就给郑某某和朱某某提成人民币50元,卖淫女得人民币100元;如果嫖客是旅租老板介绍的,旅租老板提成人民币20元,郑某某和朱某某提成人民币40元,卖淫女得人民币90元。嫖资由卖淫女收取后再将提成转给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再将提成转给旅租老板。
2019年7月24日零时许,在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旅租住的2名客人符某某和高某某问周某某是否有卖淫女,周某某称有,符某某和高某某表示需要2名卖淫女后,周某某就打电话给被告人郑某某,让郑某某安排2名卖淫女过来**旅租进行性交易。被告人郑某某随即安排韦某某和“小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到周某某经营的**旅租进行性交易。韦某某和“小某某”先后来到**旅租并分别在**旅租的**房和**房与符某某和高某某进行性交易。事后,韦某某、“小某某”分别将提成转给被告人朱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周某某还曾5次介绍卖淫女从事性交易。
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符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20年2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3部;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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