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朱某某等7人诈骗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镇****寻衅滋事罪2015年2月15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71999********,汉族,高中文化,待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71998********,汉族,高中文化,待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住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71999********,汉族,大专文化,待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71999********,汉族,高中文化,待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住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04271999********,傣族,高中文化,待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71997********,汉族,高中文化,待业,户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住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丙、张某乙、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丙、张某乙、陈某甲等人在李某甲(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在明知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利用以自己身份开办银行账户、网上银行、手机卡号,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绑定银行账户等方式,协助李某甲转移犯罪赃款,数额均超过十万元,情节严重。

1.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徐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多个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梁某甲被骗资金5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孙某甲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沈某某被骗资金25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0********)接收王某甲被骗资金5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6.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刘某甲被骗资金3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7.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薛某某被骗资金5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8.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赵某某被骗资金8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9.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覃某某被骗资金3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0.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王某乙被骗资金1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1.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接收孙某乙被骗资金6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2.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龙某甲被骗资金5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3.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莫某某被骗资金3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4.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接收江某某被骗资金13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5.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张某丁被骗资金1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6. 2019年11月0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4200********)接收刘某乙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7. 2019年11月0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4200********)接收祁某某被骗资金3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8. 2019年11月0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2030********)接收吴某甲被骗资金5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19. 2019年12月0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周某某被骗资金198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0. 2019年12月0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刘某丙被骗资金8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1. 2019年12月0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王某丙被骗资金8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2. 2019年12月0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高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3. 2019年12月0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谢某甲被骗资金5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4. 2019年12月0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熊某某被骗资金3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5. 2019年11月0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2030********)接收李某乙被骗资金5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6. 2019年11月0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接收彭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7. 2019年11月0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接收麦某某被骗资金48888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8. 2019年11月0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20300********)接收黄某乙被骗资金3000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29.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史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0.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0********)接收王某丁被骗资金9200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1.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王某戊被骗资金10000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2.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裴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3.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旦某某被骗资金11000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4. 2019年11月0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接收陈某乙被骗资金800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5.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汤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6. 2019年11月0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146********)接收郭某某被骗资金4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7. 2019年11月0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146********)接收李某丙被骗资金9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8.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杨某某被骗资金3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39.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龙某乙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0.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李某丁被骗资金6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1.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李某戊被骗资金5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2.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4200********)接收马某甲被骗资金16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3.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接收林某某被骗资金38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4. 2019年11月0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1460********)接收兰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5.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接收李某已被骗资金6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6.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张某戊被骗资金6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7.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谭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8.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董某某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49.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吴某乙被骗资金3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0.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接收马某乙被骗资金4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1. 2019年12月0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谢某乙被骗资金1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2. 2019年12月0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姜某某被骗资金197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3. 2019年12月0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邓某某被骗资金10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4. 2019年12月0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梁某乙被骗资金5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5.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张某已被骗资金90000元,并将资金分多次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6.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6846********)接收张某庚被骗资金2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7.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谢某丙被骗资金1000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58.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丙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温州市一宾馆内,伙同李某甲等人,使用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79207********)接收汪某某被骗资金3800元,并将资金转移至其它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从中获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被害人被骗资金流转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梁某甲、孙某甲等58人的陈述;3.勘验、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