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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李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现住**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25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现住**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25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在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与芒山路交叉口路西“胜利”腰子爆鸡蛋店门前,因为烧烤炉烟灰的问题,被告人郑某某与“曹得官”烧烤店老板曹某某、马某某发生争执,郑某某将马某某的手咬伤。后被害人曹某某、马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医药费2000元。

2、2013年5、6月份,在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与芒山路交叉口路西,被告人郑某某、李某随意殴打、辱骂被害人“老肥”烧烤店老板薛某某。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3、2014年8月26日晚10时许,在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与芒山路交叉口路西,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王老三”烧烤店老板王某甲、王某乙发生争执,并将二人殴打致伤,后经过调解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医药费5000元。

4、2020年6月12日凌晨4时,在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与芒山路交叉口路西,被告人郑某某因为生意原因和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将被害人张某某殴打致伤,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医药费、营业额等直接损失20000余元。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曹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多次辱骂、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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