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8********,汉族,大学本科,经商,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宜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3********,瑶族,大学本科,经商,中共党员,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住宝安区**乡**道**栋**座**,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7年,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成立回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引进景翔(回龙圩)管理有限公司以“音花艺境主题乐园”项目对回龙湖生态休闲园进行二次开发,并签订协议,要求景翔(回龙圩)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总投资3000万,并且约定景翔(回龙圩)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每达到500万元后,经回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核定,由回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奖励景翔(回龙圩)管理有限公司奖金200万元,被告人郑某某通过虚增工程量、虚报数据等行为,虚报投资金额达到500万元,骗取回龙圩管理区回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奖励资金200万。
二、串通投标罪
2018年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农垦危房改造回龙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回龙许管理区彭家新村农垦危房改造户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农垦危房改造龙山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三个工程,经政府公开招投标,郑某某、李某某通过操纵永州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投标价格,进行串通投标,并与招标方串通,对其它来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劝退,最终由其安排的公司中标,共计中标工程总额达到60915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合同、银行转账流水、到案经过、项目招投标材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二十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虚报投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政府奖励资金2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采取围标、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等方式进行项目工程招投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在串通投标过程中,两被告人均为主犯,应同时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祥明
检察员: 唐 健
2019年11月22日
附:
1.两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碟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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