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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李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8********,朝鲜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龙城17号902室。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庄**村。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9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东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41号704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8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广信百度城C栋1108室。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高某甲、刘某某、高某乙、杨某某、龙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无合法手续及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在威海市环翠区**工业园**开发区**路**附近租赁厂房,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生产标有“MAXIM”、“MAXWELLHOUSE”商标的咖啡,并以“MAXIM”每箱450至475元人民币、“MAXWELLHOUSE”每箱335元至345元人民币对外进行销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自2018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将其生产的标有“MAXIM”、“MAXWELLHOUSE”商标的咖啡销售给被告人高某甲,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1758020元;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私自将被告人郑某某生产的标有“MAXIM”、“MAXWELLHOUSE”商标的咖啡销售给被告人高某甲,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566160元。后被告人高某甲将上述咖啡加价销售给司某某等人。

自2018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将其生产的标有“MAXIM”、“MAXWELLHOUSE”商标的咖啡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32967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咖啡销售给被告人龙某某等人,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龙某某共计人民币84000余元,被告人龙某某又将上述咖啡加价销售给司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7656元。

自2017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将其生产的标有“MAXIM”、“MAXWELLHOUSE”商标的咖啡销售给被告人高某乙,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高某乙加价销售给吴某某等人。

自2017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将其生产的标有“MAXIM”、“MAXWELLHOUSE”商标的咖啡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894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加价卖给高某某等人。

2018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加气站附近被告人郑某某租赁厂房内查获标有“MAXIM”商标咖啡78箱、标有“MAXWELLHOUSE”商标咖啡3箱,价值共计人民币36105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979355元,被告人高某甲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324180元,被告人刘某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29670元,被告人高某乙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9400元,被告人龙某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7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等;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乙、杨某某、龙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高某甲、刘某某、高某乙、杨某某、龙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账本两本、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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