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2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小区**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宁德市**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游客集散中心调度员和出纳。2010年1月开始,国家实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燃油补助)政策,明确补助对象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经营者。2014年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为赚取燃油补助款,与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投资天湖16号船舶,分别占股1/8。天湖16号船舶挂靠在**公司,经审批营运“下塘至金蛇头、三都、城澳、青山”航线。2017年,天湖16号船舶未经审批更改营运航线,由**公司调整至**游客集散中心,营运城澳至斗帽风景区路线运载游客,或以包船收费按游客指定需求营运城澳至鸡公山、三都等路线,未经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但仍由船舶股东按营运证审批路线虚假填报航行登记表,申报骗取燃油补助款。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明知该情况而予以默许,且从骗取的该船舶2017年燃油补助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4.5812万元中按占股比例各分得30726.5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分别退出赃款307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的船舶证书、航行登记表、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管理办法、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林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梁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5900****;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小区**幢**梯**室,联系电话1395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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