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98********,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太康县***乡*庄行政村*庄,因犯抢劫罪2013年9月18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27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固定职业,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区和建安区等地先后六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共六辆。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四次收购郑某某销赃的共计四辆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颖昌大道****酒店南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96元)。后郑某某将该车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建安区农贸路新合作广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吉祥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2020年5月30日16时许,郑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甲,李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转售给他人。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仓库路思故台市场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的新日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2020年5月31日10时许,郑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甲,李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转售给他人。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与市场后街交叉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2020年5月31日20时许,郑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甲,李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转售给他人。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颍昌大道*******东侧,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登冠牌电动车一辆(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具体型号信息,无法认定价格)。后郑某某将该电动车销赃后赃款自肥。
6、2020年6月1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颖昌大道颍昌大道**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五星钻豹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2020年5月31日23时许,郑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甲,李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破案后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郑某某主动退出赃款21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回的被盗电动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六人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某某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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