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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李某甲等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慈利县**镇**组。1994年12月16日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慈利县**镇**组。2008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1997年7月31日因犯抢劫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7年10月1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向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1999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3年1月25日减刑释放;2007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20日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甲(绰号“某乙”、“邢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组。2004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罗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熊某某、向某甲、邢某甲、罗某甲、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0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一宾馆住宿时与宾馆老板发生争吵,因李某丙给宾馆老板帮忙,王某某便想报复李某丙,朱某甲(已病故)得知此事后,便要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组织人员帮助王某某报复李某丙,郑某某、李某甲先后将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向某甲、邢某甲、罗某甲、陈某某等人聚集在一起,由朱某甲负责食宿,携带砍刀在慈利县城寻找李某丙,因没有找到李某丙,朱某甲又要郑某某、李某甲一伙人寻找并报复李某丙的后台刘某某,2005年4月26日晚当他们在慈利县城发现刘某某后便跟踪刘某某至慈利县城凤凰城KTV前,当他们看见刘某某下车进入凤凰城旁一巷子时,熊某某、王某某、向某甲、邢某甲、罗某甲、陈某某等人便持砍刀冲向刘某某,并用砍刀朝刘某某身上乱砍,然后逃离现场,后经朱某甲安排到外地躲避。刘某某受伤后,2019年5月20日经慈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一处,轻伤八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等人王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熊某某、向某甲、邢某甲、罗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二、开设赌场罪

(一)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马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和零阳镇长见村、南洲村等地租用民房开设赌场,采用“推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郑某某按股份比例分取盈利。

(二)201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马某某、李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在慈利县零阳镇长见村、南洲村等地租用民房开设夜间赌场,采用“推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郑某某按股份比例分取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卓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辩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熊某某、向某甲、邢某甲、罗某甲、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某、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王某某、熊某某、向某甲、邢某甲、罗某甲、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郑某某、熊某某、向某甲、邢某甲均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郑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向某甲、邢某甲、罗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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