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68********,汉族, 小学文化, 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93********, 汉族, 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三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请被告人杜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郑某某收到后欲将射钉枪改装成枪支,便请杜某某在网上查询了改装方法并购买了配件。2017年5月,郑某某在自家老屋内, 将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并将改装后的射钉枪藏匿于老家山林的石头下面, 直到2020年8月24日被秭归县公安局泄滩派出所民警查获。2020年9月1日,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送检的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为枪支。
2020年8月24日秭归县公安民警到被告人杜某某家核查涉枪线索时,杜某某主动承认帮被告人郑某某从网上购买射钉枪及配件的事实,并带领公安民警到郑某某家核实相关情况,郑某某如实供述了事实,并主动将改装的射钉枪交给公安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淘宝订单记录等书证;2.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郑某某主动上交非法制造的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的意见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玉梅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67144****;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19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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