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乡**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包庇罪,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遵宝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遵化市刘备寨乡柴王店村南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让被告人郑某某顶替其驾车发生肇事一事,后被告人杨某某逃离现场。在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调查处理时,被告人郑某某向侦查人员谎称是其驾驶车辆发生肇事。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现场、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张某某的死亡证明、二被告人到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二被告人的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向公安交警部门作假证明包庇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梅
检察官助理:邱玉红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