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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郑某某, 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 ,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本市相城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9月27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于2020年5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4********,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本市相城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区**街**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伙同许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张某某家中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客楼某某、周某某、钱某某、荣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抽取庄风,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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