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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福建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路**号,现住晋江市**镇**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晋江市**街道**花园**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小区**街**号经营“**”烧腊香店,因店内电线短路的问题找到**小区**物业公司的水电工被告人郑某某解决,后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将店内的电线接至**小区物业公司配电箱电表盗窃小区公共用电。2019年6月23日,因小区物业发现偷电一事,被告人郑某某将用于偷电的电线接回正常电表。经计算,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盗窃**小区公共用电共计4601.5度,价值人民币3002.45元。

2019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到**烧腊香店抓获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

案发后,福建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表、电线、空气开关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谅解书、电网销售电价表、微信转账记录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判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鸿森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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