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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栗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4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的妻子吴某要求与之离婚的民事案件在**市**区人民法院受理,办案审判员刘某某及书记员高某某多次传唤被告人郑某某出庭应诉,被告人郑某某均不予理会。2016年8月18日11时许,**市**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刘某某和高某某来到被告人郑某某居住的**区***区****家中执行公务。刘某某、高某某在出示法院工作证表明身份后,向被告人郑某某送达吴某某诉求离婚的相关材料并征求意见,被告人郑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并侮骂办案人员,用手掐住高某某脖子将其推出门外,并用拳头在高某面部、头部击打。刘某某、高某某下至二楼时,遇到被告人郑某某打电话叫来的被告人栗某某,栗某某见状不由分说拉住高某某就在其面部、头部殴打,高某某在被殴打过程中从衣服口袋内取出瓦斯喷雾器,向栗某某喷去,后栗某某撕住高某某头发又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郑某某也从三楼跑下二楼,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将刘某某眼镜打掉在地。被告人郑某某、栗某某随后逃离现场。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4.证人证言;

5.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栗某某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栗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静

蒋承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栗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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