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2002年8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利用粤XTE****号牌蓝色长安牌货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钓虾场一空地对外销售汽油,并以粤E1****号牌小车上门销售汽油。经查,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共向他人销售汽油共计人民币56376元(以下币种同)。2020年4月20日至6月9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向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汽油用于出售,并通过微信转账共计86952元购油款。
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在顺德区**街道**钓鱼场旁门口的空地对外销售汽油共计59141元。
2020年6月10日,公安民警在顺德区**街道**路***街**巷*号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在顺德区**宾馆**房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在郑某某上述粤XTE****号牌蓝色长安牌货车、粤E1****号牌小车内起获0.7吨92汽油交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广东**石油有限公司接收。经鉴定,上述0.7吨汽油共价值5119.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的数额共计143328元,被告人梁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的数额共计591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梁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璘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六张、U盘一只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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