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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段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家园**栋**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段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受段某乙(在逃)安排,在南涧县“海岸线汽车租赁服务站”租得一辆云L*****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随后段某乙安排被告人郑某某、段某甲将5名偷渡人员从南涧县城运送至耿马县孟定镇,由段某丙(在逃)开车在前面探路,中途为避开公安检查站,绕行山道,当车辆行驶至永德县“永班线”班卡加油站附近时,被永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段某甲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运送5名中国公民偷越国境,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段某甲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段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对被告人郑某某、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贵艳

检察官助理:姜秋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段某甲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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