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温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承租莆田市荔城区**工业园区**彩印厂**楼厂房开办一家“**鞋面加工场”,被告人温某某系该加工场的法定代表人,并受被告人郑某某雇佣作为加工场管理人员。该加工场生产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詹姆斯”15代、16代款式的运动鞋和疑似假冒安德阿馍品牌运动鞋,并予以销售。经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以每双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元的价格销售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詹姆斯15代运动鞋、以每双130元的价格销售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詹姆斯16代运动鞋,共计销售395双上述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销售金额49150元。
2018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场查获1300双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詹姆斯款式运动鞋、600双疑似假冒耐克品牌詹姆斯16代运动鞋鞋面、76双疑似假冒安德阿馍品牌运动鞋。经被侵权方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假冒安德阿馍品牌运动鞋的市场价格共计56924元。经统计,待销售金额267024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重兴南街一出租房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同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网人口登记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郑某某、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鉴定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温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316174元(其中,已销售金额49150元,待销售金额26702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张娇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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