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8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8********,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8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经商议后,由滕某某驾驶其女式摩托车搭载郑某某从辰溪县火马冲镇来到大水田乡,准备盗窃狗用于自食。在辰溪县大水田乡与麻阳县和平溪乡株木村交界路段时,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见马路上有一群中华田园犬,郑某某便下车将事先准备的有毒食物丢给中华田园犬吃,致四只中华田园犬当场死亡。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将四只中华田园犬装上车准备从和平溪乡经吕家坪镇返回辰溪县,但因不熟悉当地路线,驾驶数公里后又折返到株木村时,被被害人胡某某截住,郑某某、滕某某便丢下摩托车和四只中华田园犬后逃离现场。经麻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胡某某的四只中华田园犬共重103.4斤,价值2093.85元人民币。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主动到麻阳县公安局兰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四只中华田园犬和一辆车牌号为湘******女式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麻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投放毒物的方式盗窃他人饲养的中华田园犬,价值2093.85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2000元人民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陈小锋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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