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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牛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住通榆县**乡**村**社。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住通榆县****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牛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因没有驾驶证,被告人牛某某提出为其购买假驾驶证使用。被告人郑某某提供自己的照片后,被告人牛某某通过微信,在微信名为“十二月”的人手中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一本,并交给郑某某使用。2020年12月20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持该买的伪造的驾驶证驾驶吉G****5号小型面包车沿鸿兴镇至八面乡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伪造的驾驶证一本;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信息、证明、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过程、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郑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牛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牛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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