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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代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代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9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住山西省神池县**站**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住山西省代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9时21分,在国道108线公路456KM+900M处路段,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晋H****5号轿车沿公路道由西向东行驶时,撞于由南向北步行的张某某,致张某某倒地后,被告人郑某某驾车从现场逃逸。当日19时23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晋H****5)的银灰色中华牌轿车沿公路同向行驶至该处,车辆将倒地的张某某碾压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从现场逃逸。张某某在事故中死亡。2019年11月28日代县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文锋

2020年1月1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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