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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至本区盘龙城开发区领袖城小区丁1栋,将闵某某停放单元门口的一辆黑色爱浪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至本区盘龙城开发区领袖城小区丁1栋,将刘某某停放在单元门口的一辆紫红色绿能牌电动车盗走。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至本区盘龙城开发区领袖城小区乙2栋停车场,将周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同时还将何某某晾晒在停车场内的3节香肠和一节腊肉(经价格认定,被盗腊肉及香肠价值人民币144元)盗走。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返回上述停车场,将吴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深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749元)推到领袖城小区门口与被告人郑某某汇合。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电动车行驶证等书证;3.被害人闵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7. 抓获经过、办案说明;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郑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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