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从事通信设备的铺设和维修。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厂宿舍,**外卖骑手。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21987********,汉族,专科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街道**村**组**号,**软件公司司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何某某、王某某等人,时分时合多次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姜堰区、兴化市等地,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的方式盗窃馈线,后销售给丹阳市丹北镇赵某某。被盗馈线总长1778余米,价值合计3880 元,其中郑某某涉案金额3880元,何某某涉案金额1566元,王某某涉案金额965.7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至泰州市兴化市翁果村附近双星南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150余米,后销售给赵某某,得款6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75元/米,价值合计412.5元;
2.2020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泰州市兴化市龙腾水产品市场附近唐子北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80余米,后销售给赵某某,得款4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元/米,价值合计208.8元;
3.2020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泰州市兴化市龙腾水产品市场附近唐子北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80余米,后销售给赵某某,得款4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元/米,价值208.8 元;
4.2020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何某某至泰州市海陵区泰州动物园附近动物园西南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150余米,后销售给赵某某,得款6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元/米,价值391.5元;
5.2020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王某某至泰州市兴化市肥将军大闸蟹厂附近合陈桂山村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135余米,后销售给赵某某,得款6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元/米,价值352.35 元;
6.2020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王某某至泰州市兴化市肥将军大闸蟹厂附近合陈桂山村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135余米,后销售给赵某某,得款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 元/米,价值352.35 元;
7.2020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龚某某至泰州市兴化市翁果村附近双星南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150余米,后销售给赵某某,得款6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元/米,价值391.5元;
8.2020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王某某至泰州市兴化市卜寨村合陈卜寨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100余米,后销售给赵某某,得款5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元/米,价值261 元;
9.2020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至泰州市兴化市卜寨村合陈卜寨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50余米,后销售给赵某某,得款4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元/米,价值130.5元;
10.2020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何某某至泰州市姜堰区缪沈村附近沈家庄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300余米,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元/米,价值783 元;
11.2020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何某某至泰州市姜堰区鼎臣铜业附近张甸周徐基站,采用断线钳剪断馈线等方式盗窃移动信号塔馈线150余米,经鉴定,被盗馈线单价为2.61元/米,价值391.5元。
2020年3月27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苏M7****面包车内查获了当日盗窃的移动馈线。经测量,被查获的馈线长度合计448.56米,上述馈线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测量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郑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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