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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3********,回族,初中文化,枣庄市台儿庄区人,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小区**楼**单元**室。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与冯某某等人在台儿庄区批发城出租房内赌博。至次日凌晨3时许,郑某某以冯某某赌博时使假骗钱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周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为索要赌资,将冯某某带至台儿庄区顺河港口进行殴打,后又将其带至台儿庄区邳庄镇鹏程宾馆211房间内看管,至2015年12月8日15时许将冯某某放走。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冯某某损失,并获得冯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采用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玉山

检察员:刘贵永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台儿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18892****;

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台儿庄区**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6214****;

3.案卷材料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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