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重庆市开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别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八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别某甲、徐某乙、张某某、徐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起,被告人别某甲、郑某某、徐某甲、张某某组织被告人罗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先后在本市白云区**街**村**大街、白云区**街**巷**号**楼的出租屋,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期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
同年9月11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白云区**街**巷**号**楼的出租屋抓获别某甲、郑某某、徐某甲、张某某、罗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及十余名涉赌人员。
被告人罗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别某甲、徐某乙、徐某甲伍、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扑克牌、涉案赌资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李某甲、周某某、王某丁、陈某甲、吴某某、马某某、申某某、陈某乙、别某乙、杨某某、翟某某、熊某某、高某某、艾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别某甲、郑某某、徐某甲、张某某、罗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别某甲、罗某某、王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甲、郑某某、徐某甲、张某某、罗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别某甲、郑某某、徐某甲、罗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别某甲、郑某某、徐某甲、罗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别某甲、郑某某、徐某甲、罗某某、徐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别某甲、徐某乙、张某某、徐某甲、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五册及光盘七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710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4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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