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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王某甲等5人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科医院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涵江区庄**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科医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7********,汉族,专科毕业,**科医院会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住石首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经龙山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7********,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9********,苗族,专科毕业,友好**医院内科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经龙山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向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龙山**科医院于2011年1月成立,属个人独资企业,2015年11月变更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为郑某某,2011年与农合签订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协议,2012年与医保签订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协议。郑某某一直作为法人代表,管理医院的人事、财务等工作。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负责医院的广告宣传。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任龙山**科医院副院长,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在龙山**科医院财务室工作,负责核算核对骗保提成。被告人向某甲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在龙山**科医院住院部从事医务工作。被告人王某乙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龙山**科医院从事内科工作。

2015年1月1日以来,郑某某为了增加医院收入,指使王某甲、张秀琼、******病人住院(空挂床)、冒名顶替、虚假住院、改变病种等方式,伪造病人住院资料,虚增住院治疗费用,然后通过国家农合、医保对住院病人的报销政策,用虚假的住院资料到龙山县医保局、农合局(2017年合并为龙山县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进行报销,以此手段骗取国家医保农合资金。王某甲得到郑某某的指使后,安排向某甲、胡德秀、向锦、吴亚玲、向某乙、张秀琼等人*其亲朋好友或自己的医保卡,在龙山**科医院空挂床骗取医保农合资金,或*病人到医院治疗,等方式骗取医保农合资金;骗取医保农合资金2493880.37元,民政补偿资金2274.88元。

被告人王某甲任副院长期间,在郑某某的授意下,虚构病人住院(空挂床)、冒名顶替、虚假住院、改变病种等方式,骗取医保、农合资金160936.65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8日,任财物人员期间,参与医院骗保提成的审计核对工作。在郑自强的授意下,虚构病人住院(空挂床)、冒名顶替、虚假住院、改变病种等方式,骗取医保、农合资金136637.9元,民政补偿资金2274.88元。

被告人向某甲2015年1月1日以来在龙山**科医院住院部工作期间,采取虚假住院(空挂床)、改变病种等方式骗取医保、农合资金,以自己和李万利、李松、张德孝、李万杰、辛吉兵、张红艳、曾宪娥、张芙蓉、朱永琼共14人次,骗取医保、农合资金40701.52元。

被告人王某乙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在龙山友好**医院内科任副主任期间,在院领导的授意下,采取虚假住院、*病人到医院治疗等方式骗取医保、农合资金,以向云富、雷寒芳、夏子轩、向海波、张秀琼、田安友、向宏安、唐飞成、田志东、黄透松、晏儒发、张代银、向执中、彭庆付名义共14人次,骗取医保、农合资金23008.72元,民政补偿资金2274.88元。

2018年8月2日10时许,龙山县监察委移交案件向龙山县公安局,龙山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发现医院郑某某、陈某某、向某甲、王某乙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9月18日办案民警持传唤证将向某甲、王某乙、陈某某传唤到龙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讯问。2018年9月26日办案民警持传唤证将郑某某传唤到龙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讯问。各被告人供述了自己罪行。

2018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被莆田市公安局抓获。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医院U盘资料:一盒。病人登记本1本;2.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虚假病历单、医药公司销售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报账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乙、郭某某、龙某某、向锦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向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吉首谷韵会计事务所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向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向某甲、王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波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向某甲、王某乙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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