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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申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伊川县白沙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伊川县白沙镇**村**组。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下旬至“五一”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申某某通过伊川县白沙镇**村村民王某某介绍,将该村村民王某甲、王某乙等15家村民在该村“**沟”(小地名)种植的树木购买,郑某某和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雇佣夏某甲、夏某乙等人,以不同的合作方式,将其中14户村民所有的636株(棵)树木采伐(郑某某等人采伐81株、申某某等人采伐555株),郑某某以每吨原木650元的价格收购,后将收购的该批树木转卖他人。经勘验鉴定,采伐的该636个伐桩为欧美杨,合计立木材积81.85立方米,地类属乔木林地(郑某某单独或伙同程某某、夏某甲、夏某乙采伐81棵欧美杨,合计立木材积7.7821立方米申某某雇人采伐555棵欧美杨,合计立木材积74.067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申某某经传唤到案,二人违法所得已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票据、微信转款记录等;2.证人夏某乙、王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3.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立木材积鉴定报告;5.被告人郑某某、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郑某某滥伐林木立木材积81.85立方米、申某某滥伐林木立木材积74.0679立方米,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2020年122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白沙镇**村**组、申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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