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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住该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4日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为岐山县**家庭农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岐山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中旬至5月初,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告人盛某某协商,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在盛某某承包的**镇**村村委会所属的林地内挖沙采石,致使**河西河滩(东经107°38′03″,北纬34°13′58″)12.41亩林地被破坏。经岐山县林业工作站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鉴定,挖沙采石致使该地块水源涵养林植被破坏,功能已全部丧失,且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2019年7月24日,两人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约11亩被毁林地进行了平整复垦,经岐山县林业工作站验收,恢复植被栽植林木已达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承包合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盛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5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12.41亩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浠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6888,盛某某1529***1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现场勘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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