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苑**栋**郑某某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周家大山某某场宿舍**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周家大山某某场宿舍**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29日、2019年10月1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玉皇山路天语印务厂房内租赁仓库,以批发、零售方式进购假冒的手机配件,在进价基础上加价百分之三对外批发销售。被告人章某某负责资金投入及货款结算,被告人郑某某负责仓库日常管理。
2018年4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玉皇山路天语印务厂房内仓库将郑某某抓获,并从该处扣押华为畅享6S手机液晶屏、华为畅享5S手机液晶屏等47种22260个手机配件、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等15种5674个手机配件、苹果6PLUS后盖、苹果7PLUS后盖等14种13469个手机配件、VIVOV3MAX手机液晶屏、VIVOY37手机液晶屏等13种4074个手机配件,OPPOA53手机液晶屏、OPPOR7后盖等5种1230个手机配件,以上现场扣押的华为、小米、苹果、VIVO、OPPO五个品牌的手机配件,共94种型号46707个。经商标权利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行真伪鉴别,以上被查扣的手机配件中有89项40599个手机配件属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查扣的假冒的89项40599个手机配件,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华为畅享6S手机液晶屏、华为畅享5S手机液晶屏等47种22260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401952.35元,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小米米4手机液晶屏等15种5674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110595.22元,苹果6PLUS后盖、苹果7PLUS后盖等9种7361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319344.29元,VIVOV3MAX手机液晶屏、VIVOY37手机液晶屏等13种4074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84045.94元,OPPOA53手机液晶屏、OPPOR7后盖等5种1230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62263.5元,以上89项40599个手机配件货值金额为978201.3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978201.3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郑某甲、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97820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海平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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