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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434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村**屯,现住大连市**区**巷**号**, 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8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路**园**号, 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至尊国际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推销中草堂保健品、至尊原始股和利马代币等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郑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发展的下线层数为18层,下线人数共计5709人。被告人胡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发展的下线层数为18层,下线人数共计135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发展人员名单等;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韩某某、潘某某、温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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