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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胡某某等4人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小雨”,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双牌县**乡**村**号,现住双牌县**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双牌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双牌县**镇**村**号,现住双牌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被告人蒋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双牌县**路**号,现住双牌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双牌县**乡**村**号,现住双牌县**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本案,被告人蒋某乙于2019年8月21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蒋某甲、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蒋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受案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因系共同犯罪,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将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5日,张某甲(在逃)因被被告人胡某某、蒋某甲、张某乙殴打一事恼恨唐某某(已另案起诉),并邀集被告人郑某某、蒋某乙为其出头;期间,张某甲、郑某某、蒋某乙连续多次打电话给唐某某,要求其立即会面,双方在电话中相互挑衅。唐某某见状要求被告人蒋某甲帮忙,蒋某甲向被告人胡某某提出要求纠集人员帮忙,胡某某找到其在**中学复读班同学黄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人员帮忙,黄某某通过绰号“老凯子”男子在零陵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十余人与张某乙分乘胡某某、蒋某甲以及租借的一台商务车携带杀猪刀、管杀到双牌准备斗殴。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蒋某乙纠集管某、何某某、杨某某、胡某甲、零陵人老豹、小刘等人报复唐某某。在电话中,郑某某要求唐某某到双牌县**广场解决,唐某某拒绝并提出到**村进口子牌坊处。随后唐某某一方人员携带管杀、杀猪刀,郑某某一方携带钢管,于2014年1月16日下午,先后到达双牌县泷泊镇**村路口,唐某某一方先持管杀、杀猪刀追砍郑某某一方,造成郑某某、杨某某和何某某三人受伤,郑某某抢过唐某某砍刀与张某甲等人追砍唐某某一方人员,致唐某某受伤。被告人胡某某、蒋某甲以到县城方向观察是否有警察出警为由,未下车参与斗殴。经永州市泷泊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一级;杨某某颅顶骨骨折,左侧尺骨下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何某某左手中指皮肤创口构成轻微伤;唐某某头部创口,左侧大腿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乙、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郑某某、蒋某甲均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判决书、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蒋某甲、胡某某、蒋某乙伙同他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持械斗殴,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乙、蒋某甲、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人蒋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俊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蒋某甲联系电话1882199****,胡某某联系电话1887469****。被告人蒋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82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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