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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胡某等2人开设赌场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胡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四川省眉山市**县*****栋*单元***(户籍地四川省*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上海松江区钢材市场,住上海市**区**镇**城*栋***号(户籍地福建省**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5日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三次(2019年11月4日至11月18日,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2020年2月2日至3月2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天至2016年初,朱某某(另案处理)结伙被告人胡某、郑某某等人多次在嘉兴市区中央公园租房、华庭街椿秀公寓租房、中环广场14楼租房等地开设赌博场子,组织、招引参赌人员何某某、沈某某、茹某等人以“德州扑克”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130000元以上,被告人胡某、郑某某在赌博场子上帮忙发牌并抽头,其中被告人胡某获利7400元,被告人郑某某获利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夏天期间,朱某某在嘉兴市区中央公园租房开设赌博场子,组织、招引参赌人员沈某某、茹某等人以“德州扑克”聚众赌博7次,每次抽头10000元以上,共计获利700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在场子上帮忙发牌并抽头。

2.2015年8-9月份,朱某某在嘉兴市区华庭街椿秀公寓租房开设赌博场子,组织、招引参赌人员沈某某、茹某等人以“德州扑克”聚众赌博2次,每次抽头10000元以上,共计获利200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在场子帮忙发牌并抽头。

3.2015年底,朱某某在嘉兴市区中环广场14楼租房开设赌博场子,组织、招引参赌人员吴某、潘某某等人以“德州扑克”聚众赌博2次,每次抽头10000元以上,共计获利200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在场子帮忙发牌并抽头2次,被告人郑某某在场子上帮忙发牌并抽头1次。

4.2016年初,朱某某在嘉兴市区中央公园租房开设赌博场子,组织、招引参赌人员吴某、“铁嫂”等人以“德州扑克”聚众赌博2次,每次抽头10000元以上,共计获利20000元,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在场子上帮忙发牌并抽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茹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2.同伙朱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胡某、郑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郑某某结伙朱某某,在其开设的“德州扑克”赌场上,多次帮忙发牌并抽头,其中被告人胡某帮忙发牌、抽头11次,数额110000元以上,获利7400元;被告人郑某某帮忙发牌、抽头3次,数额30000元以上,获利1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旭阳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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