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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蒋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城**房及**大厦**楼经营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在没有取得从事证券、股票、期权等业务许可、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及江某某、汤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杜某某、贾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梅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冒充兴岳学院等证券、股票等金融从业人员,以大量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夸大股票、个股期权收益等虚构事实的方式,诱惑客户加入微信群收看股票视频、加入牛期权、白马期权、万盛期宝期权等违规交易平台入金进行交易,致使上述客户资金并未用于真实的证券交易,从而损失财产。上述公司从上述交易平台中收取客户操作资金的45%以上作为佣金提成,其他被告人及上述同案人按照各自参与的客户操作资金收取佣金获利。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及李某乙、贾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等人成立血狼组团队,被告人蒋某某为组长。被告人张某甲及江某某、杜某某、李某丙、李某甲、梅某某、汤某某等人成立百万军团团队,被告人张某甲为组长。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张某甲伙同同案人,以上述同样方式,诱骗被害人何某某下载牛期权软件投资场外个股期权,被害人资金流入被告人指定的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并未用于任何真实证券交易,共骗取该被害人投资的人民币23400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上述被告人伙同同案人,以上述同样方式,诱骗被害人张某丙下载白马期权软件投资场外个股期权,被害人资金流入被告人指定的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账户,并未用于任何真实证券交易,共骗取该被害人投资的人民币124523.42元。

2019年1月期间,上述被告人伙同上述同案人,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赵某某下载白马期权软件投资场外个股期权,被害人资金流入被告人指定的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账户,并未用于任何真实证券交易,共骗取该被害人投资的人民币109716.32元。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上述被告人伙同同案人,以上述同样方式,诱骗被害人王某乙下载白马期权软件投资场外个股期权,被害人资金流入被告人指定的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账户,并未用于任何真实证券交易,共骗取该被害人投资的的人民币25112元。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上述被告人伙同同案人,以上述同样方式,诱骗被害人王某丙下载万盛期宝软件投资场外个股期权,被害人资金流入被告人指定的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并未用于任何真实证券交易,共骗取该被害人投资的人民币51800元。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上述被告人伙同同案人,以上述同样方式,诱骗被害人丁某某下载万盛期宝软件投资场外个股期权,被害人资金流入被告人指定的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并未用于任何真实证券交易,共骗取该被害人投资的人民币45602元。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上述被告人伙同同案人,以上述同样方式,诱骗被害人朱某某下载万盛期宝软件投资场外个股期权,被害人资金流入被告人指定的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并未用于任何真实证券交易,共骗取该被害人投资的人民币40199元。

2019年3月期间,上述被告人伙同同案人,以上述同样方式,诱骗被害人申某某下载万盛期宝软件投资场外个股期权,被害人资金流入被告人指定的杨媛的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并未用于任何真实证券交易,共骗取该被害人投资的人民币60000元。

综上,上述八名被害人一共被骗取的资金为人民币480352.74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1868942****的手机微信号,以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了含有来源、姓名、手机号码的文件号为“Ih.txt”TONGJI5715条公民个人信息储存在电脑内;通过1868942****的手机微信号非法获取了含有姓名、手机号码、QQ号码的文件号为“四川6w.xls”的Excel表格文件共计53882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储存在其使用的黑色华为P20手机内;通过1868942****的手机微信号非法获取了含有公司名称、市、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联系电话、地址的文件号为“广州家具行业.xls”、“最新杭州股民5000.xls”、“客户明细.xls”等各类表格文件153个;并储存在其使用的黑色华为P20手机内。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张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2.证人谭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等二十人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张某甲等八人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3份。

5.涉案的手机、电脑、笔记本、人民币19110元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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