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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薛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厝**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薛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薛某某于2019年9月4日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市场**厅**号摊位内,向他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舌,后被当场抓获。民警在**市场**厅**号摊位起获巴西牛舌2箱。经鉴定,上述巴西牛舌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

告人郑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巴西牛舌2箱等;2.书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薛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小倩

202011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园**号院**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物品:牛舌二箱,手机二个;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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